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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級公路運輸》預習輔導:第5章(4)1

更新時間:2011-12-30 09:19:3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第四節(jié) 道路運輸相關業(yè)務合同

  一、機動車輛維修合同

  1.機動車維修合同的概念

  機動車輛維修合同屬于承攬合同,指承攬人為定約人修理功能不良或被損壞的機動車輛,使其恢復原狀或原有價值,定約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機動車維修合同的特征

  (1)機動車維修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目的的。

  (2)機動車維修合同強調履行的協(xié)調性。

  (3)機動車維修合同的雙方是相互獨立的責任主體。

  (4)機動車維修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又是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3.機動車維修合同的內容,包括:

  (1)承攬的標的

  (2)承攬工作成果的數(shù)量

  (3)承攬工作成果的質量

  (4)承攬的報酬

  (5)材料提供

  (6)履行期限

  (7)工作成果的驗收標準和方法

  4.機動車維修合同的履行

  (1)承攬人的義務

  ◆ 完成工作、按約定提供材料、檢驗材料不得隨意更換、接受監(jiān)督、支付成果、妥善保管

  (2)定約人的義務

  ◆ 按約定提供材料、支付報酬、協(xié)助工作

  二、車站服務合同

  車站服務合同屬于無名合同,是指站場經營者與進站的運輸經營者依法自愿簽訂的服務合同,雙方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汽車客運站服務合同和汽車貨運站服務合同。

  1.汽車客運站服務合同

  √客運站經營者的義務:

  如不得轉讓、出租客運站經營許可證,不得改變客運站的用途及功能;按月和進站的客運經營者結算運費;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公平公正;設置較為齊全的公共服務設施;嚴禁亂收費;制定應急預案等。

  √進站發(fā)車的客運經營者承擔的義務:應在發(fā)車前30分鐘備齊手續(xù)等待發(fā)車;不得無故延誤、停班等。

  2.汽車貨運站服務合同

  貨運站經營者的義務:與客運站經營者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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