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審計相關專業(yè)知識》:審計法(4)
第三節(jié) 審計程序
審計程序從階段上可分為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和作出審計結論三個階段。這部分內容需掌握的考點有:
1、審計準備主要內容:編制審計項目計劃,確定審計單位,組成審計組,在實施審計3日前審計機關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特殊情況,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2.審計工作主要包括: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xiàn)金、實物、有價證券;通過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必須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對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做出詳細、準確的記錄,并注明資料來源。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的重要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注明原因。
3.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被審計對象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審計組應當將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對象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審計機關。
4.審計機關應當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執(zhí)行。
5.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上級審計機關認為下級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2010年審計師考試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huán)球網(wǎng)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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