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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理論與實務》輔導:審計抽樣(4)

更新時間:2010-07-12 10:08:4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第二節(jié) 審計抽樣的基本程序和樣本選取方法

  一.審計抽樣的基本程序

  I_確定審計對象總體

  在確定總體時。審計人員應注意如下幾個方面:

  (1)總體的相關性和完整性。

  (2)總體中項目的同質性。

  對于所含項目存在一定差異的總體,應考慮是否需要進行分層,即將該總體劃分若干子層次,使每一層內的數(shù)據(jù)具有類似的特征。分層時,總體的每一項目只能屬于一個層次。通過分層,可以減少每一層次內各項目的差異,使各層次內的項目具有更相似的性質。

  (3)總體中項目的可辨性。

  (4)總體中項目的充分性。

  被審計總體中必須達到一定的數(shù)量,當總體中的項目很少時,不能采用統(tǒng)計抽樣方法。

  2.確定樣本量

  統(tǒng)計抽樣樣本量的確定受四個因素影響:總體容量、總體項目差異、審計結論的精確限度和審計結論的可靠性程度。

  (1)一般來說,總體容量越大,抽樣所需的樣本量越大,總體容量越小,抽樣所需的樣本量越小。

  (2)總體項目差異與抽樣的樣本量成正向關系.

  總體項目差異越大,抽取的樣本量越大;反之,總體項目差異越小,抽取的樣本量也越小。

  (3)審計結論的精確限度與樣本量成反向關系。

  精確限度越低,所需的樣本量越大,反之則越小。

  (4)審計結論的可靠性程度與樣本量成正向關系。

  要求的審計結論可靠性程度越高,所需的樣本量就越大;反之則越小。在統(tǒng)計抽樣樣本量的計算中,需要將上述因素量化為具體的數(shù)值,并稱為抽樣參數(shù)。在非統(tǒng)計抽樣中,確定樣本量所需考慮的因素與統(tǒng)計抽樣是相同的,但并不將之量化。

  3.選取樣本并審核

  一般來講,樣本項目的選取越遵循隨機原則,其樣本對總體的代表性就越高。

  4.評價抽樣結果形成審計結論

  審計人員在對樣本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需要對抽樣結果進行評價,根據(jù)樣本結果推斷總體以形成審計結論。具體程序和內容包括:分析樣本誤差,推斷總體誤差。重估抽樣風險。形成審計結論。

  通過審查樣本,從樣本特征推斷總體特征。從而形成審計結論是審計抽樣的最終目的。審計人員應當根據(jù)抽樣結果對總體特征作出評價,就所審查的審計事項作出結論。

  2010年審計師考試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huán)球網校edu24ol.com

  2010年審計師考試時間: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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