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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預習:行政訴訟與復議關系

更新時間:2014-12-17 14:27:3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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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預習:行政訴訟與復議關系

  2015注冊稅務師考試考已經開始,環(huán)球網校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考生預習知識點,提高備考效果,特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學習愉快

  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系

  1.選擇型:(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如果選擇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在法定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如果直接選擇了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則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

  2.選擇兼終局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由選擇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但選擇了行政復議后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

  3.復議前置型

  (1)行政復議是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2)復議前置必須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不得設定此種限制。

  4.復議終局型

  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能申請復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且行政復議產生最終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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