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稅務師 > 稅務師備考資料 > 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行政處罰程序

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行政處罰程序

更新時間:2013-03-28 11:05:1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稅務師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地區(qū)

獲取驗證 立即預約

請?zhí)顚憟D片驗證碼后獲取短信驗證碼

看不清楚,換張圖片

免費獲取短信驗證碼

摘要 簡易程序的適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違法事實清楚;(2)有法定依據(jù);(3)數(shù)額較小的罰款或警告。
     相關鏈接: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金錢給付義務的執(zhí)行

  行政處罰決定程序

  (一)簡易程序

  1.簡易程序的適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違法事實清楚;(2)有法定依據(jù);(3)數(shù)額較小的罰款或警告。

  2.簡易程序的內(nèi)容包括:(1)表明身份。(2)確認違法事實,說明處罰理由和依據(jù)。(3)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4)交付行政處罰決定書。(5)備案。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內(nèi)容,包括立案、調(diào)查、處理決定、制作處罰決定書、告知和說明理由、當事人陳述和申辯、送達處罰決定書。

  1.立案。

  2.調(diào)查。調(diào)查時行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出示證件。

  3.審查。根據(jù)不同的違法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處理建議。

  4.告知和說明理由。

  5.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

  6.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聽證程序(重點)

  1.聽證權告知。

  2.聽證申請的提出。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nèi)提出。至于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聽證申請后多長時間內(nèi)舉行聽證,《行政處罰法》未作明確規(guī)定。

  3.聽證通知。行政機關應相關當事人的申請在作出舉行聽證的決定后,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其他相關事項通知當事人。

  4.聽證的主持與參與。聽證應由行政機關指定非本案調(diào)查人員主持。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也可委托1-2人代理參加聽證。

  5.案件調(diào)查人員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可提出申辯并質(zhì)證。雙方可以辯論。

  6.制作筆錄,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蓋章。聽證筆錄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重要依據(jù)之一(但不是唯一依據(jù),區(qū)別與行政許可聽證)。

  行政處罰執(zhí)行程序

  (一)處罰機關與收繳罰款機構相分離

  1.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2.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jù)。

  3.執(zhí)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之日起2日內(nèi),交至行政機關。

  (二)行政處罰的強制執(zhí)行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zhí)行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2.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被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

  1.行政執(zhí)法機關接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后,認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nèi),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jiān)督。

  2.行政執(zhí)法機關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其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規(guī)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報考指南

    2013注冊稅務師考試輔導招生簡章     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報考條件

    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時間6月22-23日 

     更多信息訪問:注冊稅務師頻道   注冊稅務師論壇   注冊稅務師輔導試聽

分享到: 編輯:環(huán)球網(wǎng)校

資料下載 精選課程 老師直播 真題練習

稅務師資格查詢

稅務師歷年真題下載 更多

稅務師每日一練 打卡日歷

0
累計打卡
0
打卡人數(shù)
去打卡

預計用時3分鐘

稅務師各地入口
環(huán)球網(wǎng)校移動課堂APP 直播、聽課。職達未來!

安卓版

下載

iPhone版

下載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