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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點指導:刑法中的期限

更新時間:2013-02-22 10:46:4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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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點指導:刑法中的期限

  刑法中的期限

  一、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罪的,適用刑法,但按刑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國家工作人員或軍人在我國領域外犯刑法的,一律適用刑法;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國家或公民犯罪,刑法規(guī)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刑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二、追訴時效的期限:犯罪經(jīng)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jīng)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三、刑罰

  1、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3年以下,數(shù)罪并罰不超過3年。

  2、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shù)罪并罰不超過1年。

  3、有期徒刑:期限:一般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shù)罪并罰不超過20年。

  4、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期滿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zhí)行死刑。

  5、剝奪政治權(quán)利的期限有4種情況:獨立適用或與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適用時,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quán)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zhí)行;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死緩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quán)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四、刑罰的適用

  1、累犯:一般累犯的構(gòu)成:后罪必須發(fā)生在前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以后的5年內(nèi)。

  2、緩刑的適用

  (1)條件: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緩刑考驗期限:拘役的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能少于1年。

  3、減刑的適用

  (1)減刑的限度:減刑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判處死緩的,不得不于12年(不含死緩執(zhí)行的2年)

  (2)減刑起始時間:無期徒刑罪犯服刑2年后,可以減刑;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服刑一年半后,方可減刑。死緩罪犯死緩執(zhí)行期滿后,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則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減刑間隔時間: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1年以上。被判處10年以有有期徒刑的罪犯,再減刑時不得不于2年。被判處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4、假釋

  對象條件:只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死緩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實際執(zhí)行刑期12年以上,符合條件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釋。對累犯以及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2)假釋考驗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為沒有執(zhí)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期限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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