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稅《稅收相關法律》刑事訴訟法詳解(7)
第四節(jié) 刑事訴訟的管轄
刑事訴訟的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組織系統(tǒng)內部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方面的職責分工或權限劃分。
一、立案管轄
立案管轄,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二、審判管轄
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組織系統(tǒng)內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分工。審判管轄包括普通管轄和專門管轄。普通管轄又分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一)級別管轄
1、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以外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以及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基層人民法院對于案情重大、復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經(jīng)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后,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3、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4、一人犯數(shù)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在一起貪污案中,某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于是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對此,中級人民法院( )。(2006年)
A、可以依法審理而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B、應當退回下級人民檢察院,以便其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C、應當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以便其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D、應當直接移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刑事訴訟審判管轄。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二)地域管轄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的原則
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時所說的“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戶籍所在地、經(jīng)常居所地、工作或學習所在地。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為輔的原則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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