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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稅《稅收相關法律》刑事訴訟法詳解(5)

更新時間:2010-02-08 13:17:2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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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辯護和代理

  (一)辯護

  1.辯護的概念

  刑事訴訟中的辯護,是指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根據(jù)事實和法律,對被控告的內容進行反駁和辯解,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以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的一項訴訟制度。

  2.辯護的種類

  按照辯護產生方式,可將辯護分為自行辯護、委托辯護、指定辯護三種。

  【例題】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情形是( )。(2006年)

  A.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B.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C.被告人是盲、聾、啞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D.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選項BCD屬于“應當指定辯護人”的情形,只有選項A屬于“可以指定辯護人”的情形。

  3、辯護人的范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員擔任辯護人:①律師;②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親友。

  下列人員不能充當辯護人:①正在被執(zhí)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②本案的證人;③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牽連的人;④現(xiàn)職的公安、檢察、審判人員以及任期內的人民陪審員;⑤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此外,⑥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也不得擔任辯護人。

  補充:④⑥規(guī)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的近親屬或者監(jiān)護人,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4.辯護人的權利

  【例題】在刑事訴訟中,其他公民作為辯護人享有( )的權利。(2007年)

  A.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會見在押被告人

  B.在法庭調查中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

  C.自行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

  D.自行向被害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制度。其他公民作為辯護人享有的權利:經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有關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或通信。選項BCD都是律師作為辯護人享有的權利。

  (二)代理

  刑事訴訟中的代理,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起,依法委托律師或其他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代行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訴訟權限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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