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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稅收相關法律》逃避追繳欠稅款罪詳解

更新時間:2010-02-04 10:32:0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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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逃避追繳欠稅罪的構成

  (一)主體

  主體是欠繳應納稅款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構成本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須出自故意,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納稅款的目的。

  (三)客觀方面

  欠繳稅款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有欠稅事實的存在,即行為人沒有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納稅;

  2、行為人為了不繳納欠繳的稅款實施了轉(zhuǎn)移或隱藏財產(chǎn)的行為;

  3、行為人轉(zhuǎn)移或隱匿財產(chǎn)的行為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到其欠繳的稅款;

  4、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的欠繳稅款的數(shù)額必須在1萬元以上。

  (四)客體

  客體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

  二、逃避追繳欠稅罪的量刑

  1、犯逃避追繳欠稅罪,數(shù)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2、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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