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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稅務師稅法一重點知識:第七章車輛購置稅

更新時間:2024-06-04 09:46:06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209收藏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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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為大家分享了2024年稅務師稅法一重點知識:第七章車輛購置稅,本章主要考核客觀題,分值占比在5-8分左右。主要考核的知識點有車輛購置稅的概念、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等內(nèi)容。

本文為大家分享了2024年稅務師稅法一重點知識:第七章車輛購置稅,本章主要考核客觀題,分值占比在5-8分左右。主要考核的知識點有車輛購置稅的概念、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等內(nèi)容。

2024年稅務師稅法一重點知識:第七章車輛購置稅

【高頻考點】車輛購置稅的概念★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購置(并自用)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 150 毫升的摩托車(以下統(tǒng)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規(guī)定繳納車輛購置稅。

【注意】

1.購置:以購買、進口、自產(chǎn)、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2.從各種渠道取得并使用應稅車輛的行為:自用

包括:購買自用、進口自用、自產(chǎn)自用、受贈自用、獲獎自用、其他自用

3.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征收。【一車一輩子一次】

4.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

5.已經(jīng)辦理免稅、減稅手續(xù)的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發(fā)生轉讓行為的,受讓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未發(fā)生轉讓行為的,車輛所有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

6.具有價外征收,不轉嫁稅負的特點。

【高頻考點】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

《車輛購置稅法》規(guī)定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購置(并使用)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 150 毫升摩托車的單位和個人。

1.單位是指企業(yè)、行政單位、事業(yè)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

2.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高頻考點】車輛購置稅的征稅范圍及稅率★★★

1.征稅范圍:指在境內(nèi)購置(并使用)應稅車輛的行為。具體包括:(1)購買自用;(2)進口自用(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是指納稅人直接從境外進口或者委托代理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不包括在境內(nèi)購買的進口車輛);(3)受贈使用;(4)自產(chǎn)自用;(5)獲獎自用;(6)其他自用(拍賣、抵債、走私、罰沒等方式取得并自用)

【提示1】應稅車輛(列舉制)包括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150毫升的摩托車。(“汽摩掛,有軌電”)

【提示2】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電動摩托車,不屬于應稅車輛。

2.稅率:統(tǒng)一比例稅率,10%【考試不給:要記住!】

【高頻考點】車輛購置稅的稅收優(yōu)惠★★

1.法定免稅

①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車輛免稅。

②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③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免稅。

④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⑤對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2.其他減免

①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xiàn)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chǎn)小汽車。

②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

③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于指揮、檢查、調(diào)度、報汛(警)、聯(lián)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產(chǎn)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

④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⑤對購置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

⑥中國婦女發(fā)展基金會“母親健康快車”項目的流動醫(yī)療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⑦原公安現(xiàn)役部隊和原武警黃金、森林、水電部隊改制后換發(fā)地方機動車牌證的車輛(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隊執(zhí)行滅火救援任務的車輛除外),一次性免征車輛購置稅。

⑧農(nóng)用三輪車免稅。

⑨對購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內(nèi)且單車價格(不含增值稅)不超過30萬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

3.車輛購置稅退稅的具體規(guī)定

納稅人將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chǎn)企業(yè)或銷售企業(y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退稅額以已繳稅款為基準,自繳納稅款之日至申請退稅之日,每滿一年扣減10%。

應退稅額計算公式:應退稅額=已納稅額×(1-使用年限×10%)

應退稅額不得為負數(shù)。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是,自納稅人繳納稅款之日起,至申報退稅之日止。

【高頻考點】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jù)★★★

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方法:

應納稅額=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稅率(10%)

【注意】納稅環(huán)節(jié)包括:購買自用、進口自用(直接進口)、自產(chǎn)自用、受贈、獲獎或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減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

1.購買自用: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計稅價格=全部價款÷(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提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包括購買國產(chǎn)車、購買進口車,這里所謂購買進口車并不是指直接從境外進口或者委托代理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而是指在境內(nèi)購買的其他單位進口的車輛。

2.進口自用:(1)進口小汽車(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提示】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是指納稅人直接從境外進口或者委托代理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不包括在境內(nèi)購買的進口車輛。

①納稅人進口應稅車輛自用的,由進口自用方納稅;

②如果進口車輛用于銷售、抵債、以物易物等方面,不屬于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進口方不繳納車輛購置稅。

(2)進口大卡車、大客車(不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

3.自產(chǎn)自用:按照納稅人生產(chǎn)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沒有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如下:

①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應稅車輛,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稅額:

②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4.受贈、獲獎或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指原車輛所有人購置或其他方式取得應稅車輛時載明價格的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提示1】無法提供相關憑證的,參照同類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確定其計稅價格。

【提示2】原車輛所有人為車輛生產(chǎn)或者銷售企業(yè),未開具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的,按照車輛生產(chǎn)或者銷售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無同類價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5.減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

計稅價格以免稅、減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的原計稅價格;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計稅價格為0。

計稅依據(jù)=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10%)

【注意1】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注意2】車輛裝飾費是否計入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jù)?

①在購車款之外,實際給汽車做了裝飾花費的裝飾費不是車輛購置稅的組成部分,不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

②將購車款分解為兩部分,車輛價格和裝飾費,分別開具機動車統(tǒng)一發(fā)票和普通發(fā)票的,裝飾費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裝飾費,而是銷售汽車價格的一部分,應預繳稅。

【高頻考點】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jù)×稅率

【高頻考點】減免稅條件消失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已經(jīng)辦理免稅、減稅手續(xù)的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報《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提示】發(fā)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提供二手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屬于其他情形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提供申報材料。

納稅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應納稅額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1.發(fā)生轉讓行為的,受讓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未發(fā)生轉讓行為的,車輛所有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

2.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車輛轉讓或者用途改變等情形發(fā)生之日。

3.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1-使用年限×10%)×10%-已納稅額

【注意】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是,自納稅人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至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情形發(fā)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計算,不滿一年的不計算在內(nèi)。

【高頻考點】車輛購置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申報:一車一申報

提供資料:納稅人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車輛合格證明;其它。

二、納稅環(huán)節(jié)——使用環(huán)節(jié)

車輛購置稅是對應稅車輛的購置行為課征,征稅環(huán)節(jié)選擇在車輛的最終消費環(huán)節(jié)。具體而言,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應當根據(jù)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完稅或 者免稅電子信息對納稅人申請登記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依法辦理車輛注冊登記。

三、納稅期限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

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為購買之日,即車輛相關價格憑證的開具日期。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為進口之日,即《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自產(chǎn)、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生效或者開具日期。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nèi)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四、納稅地點

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單位納稅人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個人納稅人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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