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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法律》:行政訴訟程序

更新時間:2018-03-28 10:28:23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89收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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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huán)球網(wǎng)校編輯為考生發(fā)布“2018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法律》:行政訴訟程序”的新聞,為考生發(fā)布稅務師考試的相關考試重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積極備考,請持續(xù)關注環(huán)球網(wǎng)校稅務師考試頻道,預??忌寄茼樌ㄟ^考試。本篇具體內(nèi)容如下:

行政訴訟程序

1.起訴

(1)起訴的條件

①原告是符合本法第25條規(guī)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jù);

④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起訴的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shù)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3)起訴的期限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nèi)”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立案

(1)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起訴狀。

(2)接收后,人民法院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

(3)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后7日內(nèi)決定是否立案;

(4)7日內(nèi)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

3.一審普通程序

(1)開庭審理(一律實行開庭審理,不得進行書面審理)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diào)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diào)解。

(2)宣告判決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可以當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nèi)”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3)判決類型

①駁回訴訟請求判決

②撤銷判決

③履行判決

④變更判決

⑤確認(違法或無效)判決

【變更判決】

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4.簡易程序

(1)審判人員: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2)審期:在立案之日起45日內(nèi)審結

(3)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①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②案件涉及款額2000元以下的;

③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發(fā)回重審、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5.二審程序

(1)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

6.審判監(jiān)督

分享到: 編輯:張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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