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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刑法修正案和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期貨相關規(guī)定節(jié)錄

更新時間:2018-04-10 15:44:39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150收藏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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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期貨相關節(jié)錄(2006年6月29日公布實施)

十一、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股或者持倉優(yōu)勢或者利用信息優(yōu)勢聯(lián)合或者連續(xù)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十二、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guī)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期貨相關節(jié)錄(2009年2月28日公布實施)

二、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fā)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yè)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yè)人員以及有關監(jiān)管部門或者行業(yè)協(xié)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guī)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五、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修改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yè)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yè)務的;”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期貨相關節(jié)錄(2010年5月7日公布實施)

第二十四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擅自設立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二)擅自設立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籌備組織的。

第二十五條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偽造、變造、轉讓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三十五條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單位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單位,在涉及證券的發(fā)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yè)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yè)人員以及有關監(jiān)管部門或者行業(yè)協(xié)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guī)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五)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從業(yè)人員,證券業(yè)協(xié)會、期貨業(yè)協(xié)會或者證券期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xù)二十個交易日內聯(lián)合或者連續(xù)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yè)務規(guī)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xù)二十個交易日內聯(lián)合或者連續(xù)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xù)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四)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xù)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五)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xù)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合約并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證券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lián)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yōu)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yè)中介機構或者從業(yè)人員,違背有關從業(yè)禁止的規(guī)定,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通過對證券或者其發(fā)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在該證券的交易中謀取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

(八)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第四十條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的;

(三)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第七十九條 [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guī)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有關鹽業(yè)管理規(guī)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二)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guī),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yè)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fā)企業(yè)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yè)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yè)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yè)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yè)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yè)務,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guī)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非法經營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yè)務的規(guī)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yè)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六)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業(yè)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一萬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兩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業(yè)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業(yè)務的。

(七)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yè)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yè)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營去話業(yè)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yè)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yè)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yè)務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yè)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yè)務的;

(2)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yè)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yè)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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