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教材重點:代理關系
代理關系
1.代理具有的特征包括:[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nèi)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nèi)獨立地表現(xiàn)自己的意志]、[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nèi)獨立地表現(xiàn)自己的意志”的具體表現(xiàn)為[代理人有權自行解決他如何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或者[代理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3.以代理權產(chǎn)生的依據(jù)不同,可將代理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4.基于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而產(chǎn)生的代理是[委托代理]。
5.根據(jù)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產(chǎn)生的代理稱為[法定代理]。
6.主要是為維護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代理方式是[法定代理]。
7.[指定代理]是根據(jù)人民法院和有關單位的指定而產(chǎn)生的代理。
8.指定代理的適用條件:[只在沒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
9.[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民事、經(jīng)濟活動。
10.無權代理的情況包括[沒有代理權而為代理行為]、[超越代理權限為代理行為]、[代理權終止為代理行為].
11.無權代理行為在[被代理不做否認表示]、[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情況下,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12.對于無權代理行為,被代理人可以行使[追認權]或[拒絕權],行使[追認權]后,代理行為有效。
1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做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14.導致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的是:[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項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15.導致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關系的終止的原因有:[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撤銷指定]、[監(jiān)護關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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