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六章考點:發(fā)包和承包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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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
(一)發(fā)包人的義務
通用條款專用條款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并在開工后繼續(xù)解決以上事項的遺留問題。約定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以便承包人能夠及時接收適用的施工現場,按計劃開始施工。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并保證施工期間需要。約定三通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如要求承包人自己從水源地(如附近的河中取水)或自己用柴油機發(fā)電解決施工用電,也應在專用條款內明確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xiāng)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干道,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開通時間和應滿足的要求。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保證數據真實,位置準確。提供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時間
5辦理施工許可證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yè)以及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通訊等公共設施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申請批準手續(xù)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證件(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發(fā)包人提供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時間
6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并進行現場交驗。分項明確約定放線依據資料的交驗要求.以便合同履行過程中合理地區(qū)分放線錯誤的責任歸屬。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約定具體的時間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并承擔有關費用約定具體的范圍和內容
9發(fā)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雖然通用條款內規(guī)定上述工作內容屬于發(fā)包人的義務,但發(fā)包人可以將上述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辦理,具體內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屬于合同約定的發(fā)包人義務,如果出現不按合同約定完成,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時,發(fā)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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