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二章考點: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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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是指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但未履行的合同,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的協(xié)議]而使債權債務關系提前歸于消滅的行為。
2.合同解除可分為[約定解除]、[法定解除].
3.合同解除后,如果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4.合同解除可以[溯及既往的消滅基于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
5.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區(qū)別:約定解除當事人通過行使約定的解除權或者雙方協(xié)商決定而進行的合同解除 法定解除解除條件直接由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
6.合同的協(xié)商解除和合同約定解除權的解除的區(qū)分:合同的協(xié)商解除 合同已開始履行后進行的約定,且必然導致合同的解除 合同約定解除權的解除 合同履行前的約定,它不一定導致合同的真正解除
7.法定解除和合同約定解除權的解除的相同點是[具備一定解除條件時,由一方行使解除權];區(qū)別在于[解除條件的來源]不同。
8.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9.當事人一方依照法定解除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10.合同依法解除后,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示[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11.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12.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主張[法定解除合同]、[法定債務抵銷],應當通知對方。
13.債務抵銷可以分為[約定債務抵銷]和[法定債務抵銷].
14.《合同法》規(guī)定,法定債務抵銷的條件必須是:[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
15.當事人主張抵銷的債務,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16.按《合同法》規(guī)定,約定債務抵銷的[債務要求不高]、[標的物的種類、品質可以不相同]、[要求當事人必須協(xié)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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