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知識點問答:設計合同履行過程中哪些屬于違約行為
設計合同履行過程中哪些屬于違約行為?當事人雙方各應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答:(1)發(fā)包人的違約責任。
1)發(fā)包人延誤支付。發(fā)包人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2‰的逾期違約金,且設計人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順延。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發(fā)包人。
2)審批工作的延誤。發(fā)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合同項目停緩建,均視為發(fā)包人應承擔的風險。設計人提交合同約定的設計文件和相關資料后,按照設計人已完成全部設計任務對待,發(fā)包人應按合同規(guī)定結清全部設計費。
3)發(fā)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照設計人完成設計工作的進展情況按以下原則處理:
a.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fā)包人已付的定金;
b.已開始設計工作但實際完成的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
c.設計工作未全部完成但實際工作量超過超過一半時,支付該階段全部設計費。
(2)設計人的違約責任。
1)設計錯誤。
a.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文件中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
b.由于設計人員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
c.由于設計錯誤導致工程實際受到嚴重損失時,應根據損失的程度、設計人責任大小、合同約定的百分比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延誤完成設計任務。由于設計人自身原因,延誤了按合同規(guī)定交付的設計資料及設計文件的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2‰。
3)設計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應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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