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備考練習題(18)
2020年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備考練習題(18)
某綜合辦公大樓工程建設項目,合同價為3856萬元人民幣,工期為2年。建設單位通過招標選擇了某施工單位進行該項目的 施工。在正式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前,發(fā)包人 (建設單位)和承包人(施工單位)草擬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供雙方再斟酌。其 中包括如下條款: (1)合同文件的組成與解釋順序依次為: ①合同協議書;②招標文件;③投標函及其附 錄;④中標通知書;⑤施工合同通用條款;⑥施工合同專用條款;⑦圖紙;⑧工程量清單;⑨計算標準和要求。 (2)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批準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jiān)督。工程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 認后執(zhí)行。承包人有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3)工程師應對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批或提出修改意見。 (4)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 地質和地下主要管網線路資料,供承包人參考使用。 (5)承包人不能將工程轉包,但允許分包,也允許分包單位將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 (6)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 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查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全部追 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fā)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予以順延。 (7)承包人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實際完成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3天內按承包人提供的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報告核實工程量(計量),并在計量24小時前通知承包人。 (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fā)包人不得使用。發(fā)包人強行使用時,發(fā)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fā)包人承擔責任。 (9)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共同承擔。
【問題】請逐條指出上述合同條款中不妥之處,并提出如何改正。
參考答案:
(1)第(1)條不妥,排序不對,招標文件不屬于合同文件,“合同履行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應看做是合同協議書的組成部分,排第一位。應改為:“……,①合同協議書(包含合同履行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②中標通知書;③投標函及其附錄;④施工合同專用條款;⑤施工合同通用條款;⑥計算標準和要求;⑦圖紙;⑧工程量清單;⑨其他合同文件。” (2)第(2)條中“……,承包人有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不妥。應改正為:“……,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3)第(3)條不妥,工程師對施工組織設計只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不是“審批”,因為按慣例只要不違反國家的強制性條文或規(guī)定,承包人可以按照他認為是最佳的方式組織施工。應改正為:“承包人應按約定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約定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4)第(4)條中,“……,供承包人參考使用”不安。應改正為:“……,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第(5)條中,“……,也允許分包單位將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不妥。應改正為:“……,不允許分包單位再分包。” (6)第(6)條中,“檢驗不合格,……,工期予以順延”不妥。應改正為:“檢驗不合格,……,工期不予順延。” (7)第(7)條中,“工程師接到報告3天內按承包人提供的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報告核實工程量(計量),并在計量24小時前通知承包人”不妥。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應改正為:“工程師接到報告后14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 (8)第(8)條不妥,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fā)包人強行使用時,不能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保修責任。應改為“……,發(fā)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fā)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fā)包人承擔責任,但不能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保修責任。” (9)第(9)條不妥,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照“工程本身的損失及后續(xù)費用、第三方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雙方的財產損失及人員傷亡由雙方分別負責,工期順延”原則分別承擔。應改為:“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分別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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