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基金從業(yè)資格《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個人投資者投資基金的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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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個人投資者投資基金的稅收
1.增值稅
個人買賣基金份額的行為免征增值稅。
2.印花稅
(1)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份額暫免征收印花稅。
(2)對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繼承、贈予內地基金份額,按照內地現行稅制規(guī)定,暫不征收印花稅。
(3)對內地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繼承、贈予香港基金份額,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現行印花稅稅法規(guī)定執(zhí)行。
3.所得稅
(1)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份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利收入、企業(yè)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fā)行債券的企業(yè)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買賣股票差價收入,在國債利息收入、個人買賣股票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所得稅。
(4)個人投資者從封閉式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yè)債券差價收入,按現行稅法規(guī)定,應對個人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
(5)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份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6)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7)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從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該香港基金在內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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