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個人勞動合同
一、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
二、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雙方是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隸屬關系,提供勞務一方無須成為用工單位的成員即可提供勞務。
三、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獲得工資除雙方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保險、公積金等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而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者獲得的報酬、支付方式、保險等,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法律未做過多約束。
四、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內容由《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明確規(guī)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條件等;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guī)定的情況下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任意性較強。
五、法律調整不同
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合同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行政法規(guī)來規(guī)范調整。
六、合同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即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七、糾紛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發(fā)生后,爭議一方應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不服勞動仲裁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爭議雙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須“仲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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