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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環(huán)評《法律法規(guī)》復習資料(53)

更新時間:2012-04-24 13:43:0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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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防止地下水污染$lesson$

  第三十二條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qū),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部門會同同級水利、國土資源、衛(wèi)生、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飲用水水源地所處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zhì)條件、供水量、開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qū)的水質(zhì),適用國家《地下水質(zhì)標準》Ⅱ類標準。

  第三十三條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qū)內(nèi)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污水灌溉;

  (二)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三)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nóng)藥;

  (四)利用儲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放射性物質(zhì)、有毒化學品、農(nóng)藥等。

  第三十四條開采多層地下水時,對下列含水層應當分層開采,不得混合開采:

  (一)半咸水、咸水、鹵水層;

  (二)已受到污染的含水層;

  (三)含有毒有害元素并超過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的水層;

  (四)有醫(yī)療價值和特殊經(jīng)濟價值的地下熱水、溫泉水和礦泉水。

  第三十五條揭露和穿透含水層的勘探工程,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范要求,嚴格做好分層止水和封孔工作。

  第三十六條礦井、礦坑排放有毒有害廢水,應當在礦床外圍設置集水工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七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飲用水的水質(zhì),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zhì)標準,并經(jīng)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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