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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刑法學》復習資料:有關罪數的特殊情況

更新時間:2014-07-02 10:49:0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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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中規(guī)定的有關罪數的特殊情況

  (一)刑法規(guī)定把一行為或一罪作為另一犯罪加重情節(jié)、不需要數罪并罰的情況。例如:刑法第358條第4項規(guī)定:“強奸后迫使賣淫”的,仍然只按照強迫賣淫罪一罪定罪處罰。強奸罪和強迫他人賣淫罪本是刑法上各自獨立的犯罪,但如強奸行為與強迫賣淫行為有聯系的,依《刑法》第358條的規(guī)定,只成立強迫他人賣淫一罪,適用較重的刑罰。在這種場合,強奸罪實際成為強迫他人賣淫罪的法定加重處罰的情節(jié),不再單獨成立一罪。與此類似的還有:

  1、綁架并殺害人質的;以綁架罪一罪定罪處罰; 2、拐賣婦女又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拐賣婦女一罪定罪處罰; 3、拐賣婦女又強迫、引誘、容留被拐賣的婦女賣淫的。拐賣婦女一罪定罪處罰。強迫、引誘、容留被拐賣的婦女賣淫作為拐賣婦女的一個加重情況; 4、組織賣淫又有強迫、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的犯罪,以組織賣淫一罪定罪處罰; 5、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又非法拘禁被組織者的,以組織偷越國邊境罪一罪定罪處罰; 6、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暴力抗拒緝查的,以組織、運送偷越國邊境罪一罪定罪處罰; 7、走私、制造、販賣、運輸毒品時,武裝掩護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以走私、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罪一罪處罰。這在理論上一般理解為牽連犯。

  (二)刑法特別規(guī)定從一罪處罰,不適用數罪并罰的情況。

  1、盜竊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盜竊罪論處。理論上一般解釋為,犯盜竊罪和信用卡詐騙罪,屬于吸收犯。但也有認為是牽連犯的?!?、偽造貨幣又出售、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以偽造貨幣罪一罪從重處罰?!?、私拆、毀棄郵件從中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一罪從重處罰。一般解釋為牽連犯?!?、因受賄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擇一重罪處罰。解釋為牽連犯?!?、為走私而騙購外匯的,為騙購外匯而偽造有關公文的,如果實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處罰。如果尚未實行走私行為的,以騙購外匯罪一罪處罰。解釋為牽連犯?!?、使用破壞的手段盜竊數額較大財物,又毀壞大量財物的,以盜竊罪一罪從重處罰。解釋為想象競合犯。 7、犯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解釋為想象競合犯?!?、犯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解釋為想象競合犯?!?、行為人購買假幣后使用,構成犯罪的,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三)刑法把數個有關聯的獨立的犯罪行為規(guī)定在一個條文中,只按照一罪定罪處罰的情況。例如,刑法第312條規(guī)定的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其中的“窩藏、轉移、收購、銷售”四種行為都是獨立的犯罪行為,都可以單獨成立犯罪。例如,甲某僅有窩藏贓物行為的,構成窩藏贓物罪,如果僅有銷售贓物行為的,構成銷售贓物罪。但是,如果甲某既有窩藏又有轉移又有代為銷售行為的,也僅成立一罪,不實行數罪并罰。這種情形,理論上一般稱為選擇的一罪。其實,相當于把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的行為,視同同種數罪,只不過罪名不同而已。對于選擇的一罪,通常按照行為特點確定罪名,如果行為人僅有銷售贓物的行為的,認定為“銷售贓物罪”。如果既有窩藏又有銷售贓物行為的,定“窩贓、銷贓罪”。依此類推。刑法中規(guī)定的選擇一罪還有拐賣婦女、兒童罪。如果行為人僅拐賣婦女的,定拐賣婦女罪,僅拐賣兒童的,定拐賣兒童罪,既拐賣婦女又拐賣兒童的,定拐賣婦女兒童罪,不實行數罪并罰。其他選擇一罪的情況還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制造、運輸、販賣槍支、彈藥、危險物質的犯罪;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等。

  (四)法定的轉化罪不是數罪,不實行數罪并罰。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使用暴力毆打致被拘禁人造成傷殘、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 2、刑訊逼供、虐待被監(jiān)管人致人傷殘、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聚眾斗毆造成重傷、死亡的,對直接責任人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非法組織賣血、強迫賣血致人重傷的,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在盜竊、詐騙、搶奪過程中使用暴力、威脅轉化為搶劫罪的?!?、攜帶兇器搶奪的,以搶劫罪論處(是否屬于轉化罪尚未定論)。

  尋釁滋事致人輕傷,定尋釁滋事罪,但重傷、死亡又成轉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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