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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經濟法學原理快速記憶筆記-名詞解釋2

更新時間:2014-01-21 15:23:4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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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經濟法的立法權限是指經濟法的立法主體制訂、修改和廢止經濟法規(guī)范的權力。

  11. 正義的第一個原則為平等原則,規(guī)定公民的基本自由權是完全平等的,絕對不可侵犯的,它適用于社會制度中規(guī)定并保障公民平等自由權的那些方面。

  12. 經濟法的立法權限是指經濟法的立法主體制訂、修改和廢止經濟法規(guī)范的權力。

  13. 立法權的集權性指的是立法精神的同一性,即“法案之草創(chuàng)及修正,其精神系統(tǒng)不可紊也”以及法律規(guī)范的統(tǒng)一性,即不得與憲法和上級法律相抵觸,同級法律或法規(guī)之間的協(xié)調統(tǒng)一。

  14.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要而言之就是經濟法的精神實質和實踐綱領。

  15. 差別原則,即允許人們在經濟和社會福利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別,但這種差別要符合每一個人的利益,尤其是要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境況最差的人的最大利益。

  16. 經濟法的體系是指由經濟法的法律法規(guī)所構成的一個有機系統(tǒng)。

  17. 統(tǒng)一性,是指經濟法的法律法規(guī)盡管是多種多樣的,但經濟法的體系并不是它們的隨意堆積,不是雜亂無章的,而是內在統(tǒng)一的。

  18. 間接調控是指在市場體制下,要求私人自治,政企分開,國家不得直接干預私人領域和企業(yè)事務,而只能在超出私人領域和企業(yè)外部有所作為。

  19. 利益說。具有法律效力的權威定義是:“公法涉及羅馬帝國的政體,私法則涉及個人利益。”這是人們廣泛引用的一種劃分公私法的標準。

  20. 主體說,認為公法至少有一方主體是公主體如國家或國家授權者,私法主體為私主體如公民、法人等私人。

  21. 穩(wěn)定性,是指經濟法的體系應有自己肯定的范疇、確定的原理、明確的宗旨、固定的對象、穩(wěn)定的法規(guī)。

  22. 變通性.是指經濟法的體系不是鐵板一塊、封閉僵死的,而是開放發(fā)展、吐故納新的,它能因應社會發(fā)展變化而與時俱進、不斷完善。

  23.契約倫理:每個人都是富有理性的,自有認識、自知利害、自會判斷,可以通過契約自由,自由競爭,優(yōu)勝劣汰,各得其所。

  補1、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要而言之就是經濟法的精神實質和實踐綱領。

  補2、“平等原則”,即人們在基本自由權利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許在基本自由權利與經濟和社會利益之間進行交換”,禁止金錢對基本自由權利的侵蝕。

  補3、經濟法的體系是指由經濟法的法律法規(guī)所構成的一個有機系統(tǒng)。

  補4、職權立法,即由國家權力機關主要是中央國家權力機關來制定基本的和主要的經濟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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