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工作辦法
湖南省教育考試院發(fā)布了《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工作辦法》,依據該通知可知,在電子轉考過程中, 如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關單位及當事人的責任。
原通知中與轉考相關的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工作,提高考籍管理的信息化和科學化水平,維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規(guī)定》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湖南省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籍考生離開原報考省(區(qū)、市)繼續(xù)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須辦理省際轉考(轉出和轉入)手續(xù)。轉考手續(xù)通過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數據交換平臺”(以下簡稱“轉,考平臺”)進行電子轉考。電子轉考是運用信息技術,以交換考籍電子檔案方式實施省際轉籍的過程。
考生在湖南省范圍內可自由報考,不需辦理轉考(轉籍)手續(xù)。高等學校已經注冊的自學考試助學班在籍考生如需轉籍到其他主考學校須重新辦理入籍注冊手續(xù);如需轉為社會考生報考需滿足在該主考學校注冊2次的要求。
第三條 考籍檔案是辦理考生轉考的主要依據。考籍檔案以電子方式保存為考籍電子檔案(以下簡稱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況信息(包括考籍號、姓名、身份證號、聯系電話、轉入或轉出地址等)、考試信息(含筆跡信息)、獎懲記錄、轉考、實踐環(huán)節(jié)考核、畢業(yè)論文成績、畢業(yè)信息等。
第四條 轉考程序:
省際轉考先辦理轉出手續(xù),再辦理轉入手續(xù),省自考辦通過“轉考平臺”遞送和接收轉考電子檔案,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轉出申請由考生本人提出,考生考籍所在地市級自考機構受理。
二、地市級自考機構按照原考試的課程及合格成績,遵循規(guī)定標準,在“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錄入考生電子檔案。
三、地市級自考機構每年按規(guī)定時間(上半年2月底,下半年8月底)報送考生紙質申請材料到省自考辦初審。初審無誤后由省自考辦統(tǒng)一通過“轉考平臺”在規(guī)定時間(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轉入相應各個省份。
四、轉入電子檔案的轉考考生按要求在規(guī)定的時間(上半年3月份內,下半年9月份內)到省自考辦辦理轉入手續(xù)。
第五條 轉出要求:
一、在籍考生辦理省際間轉考的,考生須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考籍證到考籍所在地市級自考機構提出申請,對轉出電子檔案信息進行現場確認,并在自考機構出具的《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附件1)上簽字。
二、考生應當在轉入地取得一門或者一門以上課程合格成績,并取得轉入地考籍后,再辦理轉出手續(xù)。
三、考生在因違反有關考試管理規(guī)定被停考或者延遲畢業(yè)期間,考籍檔案不得轉出。
四、已經取得某專業(yè)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只能在原報考省辦理畢業(yè)手續(xù),不得轉出。
五、免考取得的課程合格成績不得轉出。未通過理論課程考核的,其對應的實踐環(huán)節(jié)考核成績不得轉出。畢業(yè)論文成績不得轉出。
六、考生辦理轉入手續(xù)未滿一年的(以省級辦理相關手續(xù)時間為依據),不得轉出。
第六條 轉入要求:
一、轉入的電子檔案必須符合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六款的規(guī)定;轉入電子檔案信患以轉出地省自考辦通過“轉考平臺”交換的電子檔案為準。我省在籍考生未辦理考籍轉出而參加外省自學考試的,我省對其考試成績不予認可,不受理其考籍檔案轉入。
二、凡考籍轉入湖南省的考生,其考試科目必須按湖南省相同專業(yè)課程的設置執(zhí)行。已取得的課程合格成績,凡與湖南省相同專業(yè)課程設置的名稱、課程代碼、學分一致者,方可替代;不同或缺項的不得替代。需要免考的課程參照湖南省該專業(yè)相同課程的標準執(zhí)行。由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轉入考籍的考生,其畢業(yè)考核課程(畢業(yè)論文、畢業(yè)實習、綜合作業(yè))必須參加我省組織的考核。
三、轉考考生應當在湖南省取得??撇簧儆?門、本科不少于4門的合格成績(不含實踐及畢業(yè)論文、畢業(yè)實習、綜合作業(yè)),方可在湖南省申辦畢業(yè)手續(xù)。
四、考生須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及準考證,在規(guī)定的時間(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到湖南省自考辦或者經湖南省自考辦授權的地級自考機構,對轉入電子檔案信息及辦理結果進行現場確認,并在湖南省自考辦出具的《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入)登記表》(附件2)上簽字。
第七條 省自考辦對考生轉考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建立健全監(jiān)督和制約機制,規(guī)范工作流程,利用管理和技術手段,對相關部門和人員嚴格要求,強化計算機及網絡防護,對電子檔案收發(fā)、處理情況須進行記錄和監(jiān)控,確保電子轉考信息的真實、安全、合法、有效。對辦完轉籍手續(xù)的考生,省自考辦將及時在自學考試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分別作好“轉出”、“轉入”等標志,并進行數據處理。
第八條 在電子轉考過程中, 如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關單位及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條 本規(guī)定自2016年1月起實施。
第十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自考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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