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廣東省公務員考試行測習題: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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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廣東省公務員考試行測習題:法律常識
1.民事訴訟與和解、調解、仲裁的主要區(qū)別在于( )。
A.民事訴訟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最好方式
B.民事訴訟的裁判結果具有強制力
C.民事訴訟有國家的介入
D.民事訴訟的結果當事人容易接受
2.甲和乙因合同糾紛訴至法院,訴訟過程中發(fā)現下列情形,不應回避的是( )。
A.證人劉某,是乙的妻子
B.審判員王某,是甲的哥哥
C.合議庭審判員于某與該案的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
D.合議庭組成人員中的陪審員周某,是甲的弟弟
3.公開審判的實質是向( )公開,是和不公開相對而言的。
A.檢察院
B.社會
C.當事人
D.新聞媒體
4.下列關于民事訴訟法中特殊地域管轄的表述中,完全正確的一項是( )。
A.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B.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C.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D.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只能由共同海損理算地人民法院管轄
5.按照我國有關仲裁的法律規(guī)定,屬于雙方當事人之間仲裁得以進行的必要條件的是( )。
A.雙方爭議必須是經濟糾紛
B.雙方當事人都同意進行仲裁
C.由人民法院決定仲裁
D.當事人一方到仲裁庭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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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案: C
解析:
在糾紛解決制度中,和解只是指當事人雙方自愿就案件的處理達成意向,不存在居中協調方,且和解可以在糾紛解決的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下進行。這種和解可以反悔,無強制力。
題中的調解,應該單指民間調解,即存在于民間的調解委員會。這種調解一般是在訴訟進行前進行,對訴訟的提起不具有排斥效力。調解委員會屬于民間組織,沒有公權力,其調解的達成也基本上有賴于當事人的合作和誠意,無強制執(zhí)行力。
仲裁的居中方是仲裁委員會,這種組織也不具有公權力,但是他的仲裁結果卻對訴訟有排斥效力,即有仲裁就一般不允許再提起訴訟,仲裁書有強制執(zhí)行力。
民事訴訟只能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而法院是國家公權力的代表,必然表征了國家意志的介入,其判決和裁定也有強制力,可以強制執(zhí)行。
本題的 B 項為干擾項,其實仲裁裁決具有法律的強制力。
故正確答案為C。
2.答案: A
解析:
《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盉、C、D三項描述的審判員和當事人存在利益關系,故正確答案為A。
3.答案: B
解析:
公開審判制度是指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向群眾、向社會公開的制度。公開審判是相對于秘密審判而言的。故正確答案為 B。
4.答案: B
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七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九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三條: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所以答案是B。
5.答案: B
解析:
我國《仲裁法》第4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故正確答案為B。
相關知識點:
《仲裁法》第3條規(guī)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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