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造價員考試《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考點剖析(96)
合同價款的調整
1.工程變更的價款調整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zhí)行。
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2.綜合單價的調整:當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量有誤或工程變更引起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增減超過工程量清單中相應工程量的10%或合同約定的幅度時,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應予調整。
3.材料價格調整: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材料價格以承包人在投標報價中的價格進行控制。
1)施工期內,當材料價格發(fā)生波動超過合同約定的漲幅的,承包人采購材料前報經發(fā)包人復核采購數量,確認用于本合同工程時,發(fā)包人應認價并簽字同意;
2)發(fā)包人收到資料后,在合同約定日期到期后,不予答復的可視為認可;
3)如承包人未經發(fā)包人審核即自行采購,再報發(fā)包人調整材料價格,如發(fā)包人不同意,不作調整。
4.措施費用調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措施費用應予調整:
1)發(fā)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措施費用增加的應予調整;
2)單價合同中,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超過發(fā)包人所提工程量清單的工程量、造成措施費用增加的應予調整;
3)因發(fā)包人原因并經承包人同意順延工期、造成措施費用增加的應予調整;
4)施工期間因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有關政策變化導致措施費中工程稅金、規(guī)費等變化的,應予調整。
措施費用具體調整辦法在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發(fā)包、承包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按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組價辦法計算,也可按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辦法處理。
相關推薦:造價員考試頻道 | 造價員課程試聽 | 造價員考試論壇
最新資訊
- 2024年度新疆二級造價師考前3頁紙2024-11-08
- 雙11預售開啟!搶百倍膨脹抵扣!2023-10-25
- 2023年二級造價師考試學習計劃表2023-04-21
- 2023年二級造價工程師《土建工程》科目學習計劃2023-04-13
- 2023年二級造價工程師《安裝工程》科目學習計劃2023-04-13
- 2023年二級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科目學習計劃2023-04-13
- 2023年度二級造價師各科思維導圖2023-03-28
- 2022年度江蘇二級造價師計算公式匯總2022-10-11
- 2022年海南二級造價工程師考前三頁紙2022-09-16
- 2022年陜西二級造價工程師考試三頁紙2022-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