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注會教材發(fā)布前,會計可以用舊教材備考
注會教材發(fā)布前,會計可以用舊教材備考!
那哪些章節(jié)暫時可以放一放?哪些內容會發(fā)生大變化呢?
2021年注會《會計》教材預計總體上變化不大,只是個別章節(jié)有較小變動或修改,估計如下:
第十四章《金融工具》
1將合同資產的減值損失由“信用減值損失”修改為“資產減值損失”
【解析】此知識點的修改,不會增加我們的學習難度,做一個歸納就解決了,即哪些資產的減值損失計入“信用減值損失”科目,哪些資產的減值損失計入“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修改原因:CAS22準則規(guī)定,企業(yè)應當以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對包括“合同資產”在內的項目進行減值會計處理并確認損失準備。
CAS22準則指南指出,金融工具減值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大于CAS22準則整體適用范圍,不僅包括金融資產,還包括CAS22準則范圍以外的資產(如合同資產)、某些金融負債或者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同時,CAS22準則指南指出,企業(yè)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計算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組合)預期信用損失。如果該預期信用損失大于該工具(或組合)當前減值準備的賬面金額,企業(yè)應當將其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借記“信用減值損失”科目,根據金融工具的種類,貸記“合同資產減值準備”等科目。
但是,收入準則指南指出,合同資產發(fā)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合同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轉回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從以上兩個準則指南的解析內容可以看出,金融工具準則規(guī)定合同資產計提的減值損失計入“信用減值損失”科目,而收入準則規(guī)定合同資產計提的減值損失應計入“資產減值損失”科目,兩處規(guī)定“打架”了。
根據財政部會計司近期發(fā)布的《收入、借款費用準則及其他相關實施問答》,預計2021年注會《會計》教材會予以明確:合同資產計提的減值損失應計入“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2 明確合同負債不包括增值稅,即尚未向客戶履行轉讓商品的義務而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中的增值稅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負債的定義,不應確認為合同負債
【解析】只是進一步說明,并不算新知識點的增加,也不增加我們的學習負擔。
3 預計新增“基準利率改革導致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合同現金流量的確定基礎發(fā)生變更的會計處理”(《企業(yè)會計準則解釋第14號(征求意見稿)》)
【解析】“14號解釋”目前處于征求意見中,如果“14號解釋”確定下來,教材有可能增加該知識點,但并不影響我們目前的學習,且內容不多,不會增加我們的學習負擔。
第十一章《借款費用》
1預計增加內容
預計增加“用于開發(fā)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權是否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知識點,內容如下:
在開發(fā)建造房屋建筑物過程中,企業(yè)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區(qū)別下列情況處理:
(1)自行開發(fā)建造廠房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應當分別進行會計處理,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筑物合并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會計處理。在該情形下,土地使用權在取得時通常已達到預定使用狀態(tài),土地使用權不滿足借款費用準則規(guī)定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定義。因此,根據借款費用準則,企業(yè)應當以建造支出(包括土地使用權在房屋建造期間計入在建工程的攤銷金額)為基礎,而不是以土地使用權支出為基礎,確定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金額。
(2)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于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在該情況下,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滿足借款費用準則規(guī)定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定義。因此,根據借款費用準則,企業(yè)應當以包括土地使用權支出的建造成本為基礎,確定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金額。
解析
如果增加,內容并不多,難度也不大,不會增加同學們2021年的學習負擔。
第十六章《收入、費用和利潤》
1預計增加內容
預計新增“關于社會資本方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合同的會計處理”(《企業(yè)會計準則解釋第14號(征求意見稿)》)
2 解析
“14號解釋”目前處于征求意見中,如果“14號解釋”確定下來,教材有可能增加該知識點,并不影響我們目前的學習,但要注意此知識點比較重要。如果教材增加了,屆時會詳細講解。
第十八章《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1預計增加內容
預計將本章原例題全部更換為修訂后的準則指南中的例題。
2 解析
非常具有“前瞻性”的是,我在2020年注會會計本章課件中,已經將本章教材例題全部更換為修訂后的準則指南中的例題。也就是說,同學們現在完全可以按照我的2020年課件內容去學習,不受影響。
第十九章《債務重組》
1預計增加內容
預計本章例題中的個別錯誤予以修改。
2 解析
同學們目前可以按照2020年的課件內容去學習,不受影響,也不增加2021年的學習負擔。
第二十章《所得稅》
1預計增加內容
預計本章個別知識點及相關例題予以刪除。
2 解析
同學們目前可以按照2020年的課件內容去學習,不受影響。
第二十二章《租賃》
1預計增加內容
預計新增“基準利率改革導致的租賃變更的會計處理”(《企業(yè)會計準則解釋第14號(征求意見稿)》)
2 解析
“14號解釋”目前處于征求意見中,如果“14號解釋”確定下來,教材有可能增加該知識點,但并不影響我們目前的學習,且內容不多,不會增加我們2021年的學習負擔。
第二十六章《企業(yè)合并》
1預計增加內容
預計新增“構成業(yè)務的要素及判斷條件” 《企業(yè)會計準則解釋第13號》)
2 解析
我在2020年本章課件中已經增加了該知識點的部分內容,不影響我們目前的學習,且內容不多,不會增加我們2021年的學習負擔。
第三十章《政府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
1解析
本章因為近兩年財政部發(fā)布了很多相關規(guī)定,預計新增內容較多,甚至不排除第三十章分拆成兩章的可能性,即第三十章《政府會計》和第三十一章《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個人猜測)。
本章涉及的新增相關規(guī)定主要如下:
《政府會計準則第7號——會計調整》(財會[2018]28號)
《政府會計準則第8號——負債》(財會[2018]31號)
《政府會計準則第9號——財務報表編制和列報》(財會[2018]37號)
《政府會計準則第10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同》(財會〔2019〕23號)
《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1號》(財會〔2019〕13號)
《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2號》(財會〔2019〕24號)
《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3號》(財會〔2020〕15號)
《事業(yè)單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財會〔2019〕25號)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財會〔2020〕9號)
(1)關于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
(2)關于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
(3)關于受托代理業(yè)務;
(4)關于長期股權投資;
(5)關于限定性凈資產;
(6)關于注冊資金;
(7)關于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8)關于存款利息;
(9)關于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的總部撥款收入;
(10)關于資產減值損失;
(11)關于出資設立其他民間非營利組織;
(12)關于關聯(lián)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說明:以上內容,只是目前的預測,僅供參考,屆時以2021年新教材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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