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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預習:消費稅征收管理

更新時間:2013-11-22 08:51:0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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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預習:消費稅征收管理

    2013年真題交流專區(qū):初級經濟法初級實務 、中級經濟法中級實務、中級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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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順利結束,環(huán)球網校希望考生在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報名前,可以簡單輕松的進行一些知識點的預習。還有更多試題及技巧敬請期待!

  消費稅征收管理

  (一)納稅期限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 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二)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確定。

  2.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3.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4.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三)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受托方為個人的,由委托方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fā)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如果您在此過程中遇到任何疑問,請登錄環(huán)球網校會計職稱頻道及論壇,隨時與廣大考生朋友們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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