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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預習:行政訴訟

更新時間:2013-11-05 08:46:5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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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預習:行政訴訟

     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考后交流專區(qū)

  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順利結束,環(huán)球網校希望考生在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報名前,可以簡單輕松的進行一些知識點的預習。

  行政訴訟

  (一)適用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1)確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2.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起訴和受理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

  (四)審理和判決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批準程序。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

  (五)侵權賠償

  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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