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jīng)濟法基礎》考點解析:捐贈所得
捐贈所得
1.個人將其所得通過境內(nèi)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yè)、農(nóng)村義務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包括新建)”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解釋】考生應準確區(qū)分什么情況下可以“全額”扣除,什么情況下只能以“30%”為限額扣除。
2.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nèi)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公益事業(yè)和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qū)、貧困地區(qū)”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解題思路】(1)確定該稅目的應納稅所得額;(2)計算準予扣除的捐贈限額(應納稅所得額×30%);(3)如果實際捐贈額小于扣除限額,則應納稅所得額扣除實際捐贈額后的余額作為最終的應納稅所得額;(4)如果實際捐贈額大于扣除限額,則應納稅所得額扣除捐贈限額后的余額作為最終的應納稅所得額。
3.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汶川地震災區(qū)的捐贈,允許在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4.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經(jīng)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于對“非關聯(lián)”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fā)新產(chǎn)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fā)生的研究開發(fā)經(jīng)費的資助,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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