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jīng)濟法基礎》考點:承兌
更新時間:2013-08-19 08: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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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jīng)濟法基礎》考點:承兌內(nèi)容提示承兌期限,記載事項
承兌
1.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nèi)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2.提示承兌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nèi)提示承兌
【解釋】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3.記載事項
(1)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并簽章。
(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3)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應當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nèi)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4.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相關鏈接1】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jù)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jù)權利。
【相關鏈接2】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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