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行政復議機關
更新時間:2013-08-06 08: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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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行政復議機關
行政復議機關概述
(1)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2005年單選題、2008年單選題)
【解釋】(1)甲公司對縣地稅局的罰款決定不服,可以向縣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稅局申請行政復議;
(2)甲公司對縣國稅局的罰款決定不服,只能向市國稅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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