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更新時間:2013-07-19 08:46:12
來源:|0
瀏覽
收藏
初級會計職稱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摘要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1.平等主體2.不平等主體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1.平等主體
(1)仲裁與民事訴訟均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例如公司之間出現合同糾紛),但二者不可并用。平等主體之間出現經濟糾紛時,采取“或裁或審”的原則,當事人發(fā)生爭議時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
(2)仲裁實行自愿原則,只有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仲裁。
(3)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xié)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
(4)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不平等主體
不平等主體之間出現糾紛時,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選擇與訴訟的性質有關:
(1)一般情況下(如甲公司對工商局的罰款決定不服),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但對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時不能再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免費),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提起行政訴訟。
(2)特殊情況下(如甲公司同稅務機關在征稅行為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只有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解釋】(1)仲裁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的財產糾紛;(2)行政復議適用于“不平等主體”之間的行政爭議;(3)訴訟既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民事訴訟),也適用于“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行政訴訟)。
環(huán)球網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過程中遇到任何疑問,請登錄環(huán)球網校會計職稱頻道及論壇,隨時與廣大考生朋友們一起交流!
編輯推薦
最新資訊
- 2025年新版初級會計實務教材什么時候出版2024-11-06
- 2025年初級會計職稱預習階段學習計劃速領2024-10-23
- 2025年初級會計考試備考規(guī)劃來了!干貨建議收藏2024-09-28
- 2025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重點章節(jié)及分值預測2024-09-26
- 2025年初級會計《初級會計實務》重點章節(jié)及分值預測2024-09-26
- 初級會計實務知識點大全:長期應付款2024-09-04
- 初級會計實務考試知識點:應付債券2024-09-04
- 初級會計考試會計實務重點:長期借款2024-09-04
- 初級會計實務章節(jié)知識點:應交土地增值稅的賬務處理2024-09-03
- 會計初級會計實務知識點:應交教育費附加的賬務處理2024-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