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第七章第三節(jié)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編輯推薦: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第七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知識點匯總
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節(jié)稅務行政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一、申請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
二、必經(jīng)復議
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征稅行為:
(1)稅收實體法的構成要素:
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
(2)稅款征收方式
征收稅款(查賬、查定、查驗、定期定額)、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
(3)加收滯納金
三、選擇復議
下列行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2.發(fā)票管理行為
3.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4.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5.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1)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jīng)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2)行政賠償;
(3)行政獎勵
6.資格認定行為
7.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8.政府公開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9.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0.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1.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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