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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初級會計實務》考試教材:第三章調整內容

更新時間:2019-02-19 15:05:00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92收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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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huán)球網校小編根據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溫馨提示“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初級會計實務》考試教材:第三章調整內容”2019年2月14日,財政部正式公布了初級會計職稱最新教材調整修訂的主要內容,望考生周知,以國家規(guī)定的內容學習,并請根據以下官方內容對比手里的教材,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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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新增、變化內容往往會成為考試熱點,因此同學們在備考過程中需重點關注這些變化的內容。具體《初級會計實務》教材第三章調整內容如下

3.2 131 倒數第13行 將“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改為“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支付手續(xù)費時,按照確認的手續(xù)費,借記“財務費用”科目,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按注明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3 145 倒數第2-6行 將“(3)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如用于生產稅率為11%的產品,按照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如用于生產稅率為17%的產品,按照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稅率計算的進項稅額”改為“(3)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0%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如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的農產品,按照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2%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3.4 146 倒數第15-16行 將“一般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符合規(guī)定的,可以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改為“一般納稅人發(fā)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特定應稅銷售行為,也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式計稅,但是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3.4 146 倒數第14行 將“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增值稅征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改為“采用簡易計稅方式的增值稅征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4 148 第3-6行 將“如用于生產稅率為11%的產品,按照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稅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如用于生產稅率為17%的產品,按照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稅率計算的進項稅額”改為“按照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0%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如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的農產品,按照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2%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3.4 160 第10-11行 將“教育費附加是為了發(fā)展地方教育事業(yè)而向企業(yè)征收的附加費用,企業(yè)按應交流轉稅的一定比例計算交納。”改為“教育費附加是指為了加快發(fā)展地方教育事業(yè)、擴大地方教育經費資金來源而向企業(yè)征收的附加費用。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按其一定比例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162 倒數第1行 在下面增加下列內容:
“7.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2018年4月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174 倒數第2-3行 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改為“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2013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175 第5-7行 將“1994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發(fā)布,根據2005年12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改,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改為“1994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發(fā)布,根據2005年12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75 第8-13行 將“1988年11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號公布,根據1996年12月2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00年12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號第二次修訂,根據2011年12月1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8號第三次修訂,根據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3號第四次修訂,根據2016年4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6號第五次修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改為“1988年11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號公布,根據1996年12月2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00年12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號第二次修訂,根據2011年12月1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8號第三次修訂,根據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3號第四次修訂,根據2016年4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6號第五次修訂,根據2017年10月2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92號第六次修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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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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