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講義:訴訟時效
講義: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
(1)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nèi)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提示:關于仲裁時效,法律有規(guī)定的,適用法律規(guī)定;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2、訴訟時效期間有下列幾種: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也稱一般訴訟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一般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別法規(guī)定的,僅適用于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下列事項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
②出售質(zhì)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也稱絕對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解釋:也就是說,對在20年內(nèi)始終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自己權利受侵害的當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訴訟保護。
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nèi),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①當事人提起訴訟;②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③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訴訟時效的延長是人民法院對已經(jīng)完成的訴訟時效,根據(jù)特殊情況而予以延長。特殊情況是否延長,具體由人民法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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