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組織考試作弊、替考等行為將承擔刑事責任
組織考試作弊、替考等行為將承擔刑事責任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修九》,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修九》“二十五”明確,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幫助他人組織作弊、非法出售或非法提供試題和答案、替考等行為將受到相應處罰。這對對凈化考試環(huán)境,維護考生合法權(quán)益和考試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義?,F(xiàn)將有關(guān)內(nèi)容摘錄如下,供廣大考生和各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gòu)工作人員學習。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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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濟法基礎(ch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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