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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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行政復議知識點匯總(二十)
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1.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2.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 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 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5.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6.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7.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 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4) 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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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范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三)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四)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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