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知識點
【摘要】環(huán)球網校特為考生提供“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知識點”,今年考試提前半年時間,已于2015年5月份順利舉行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考生可于下半年開始復習初級,目前有很多考生已經開始備考,在備考過程中教材是基礎,學好基礎知識很關鍵,將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知識點詳細介紹,現(xiàn)整理如下供初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經濟法基礎》,環(huán)球網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復習資料及試題請登陸環(huán)球網校初級會計職稱頻道查看
編輯推薦: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匯總(三)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一)訂立勞動合同中: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l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2.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二)履行勞動合同中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法律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摹?/p>
(三)違法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中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1)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有過錯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勞動者違反培訓協(xié)議,未滿服務期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或者因勞動者嚴重違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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